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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和传统司法拍卖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06-28 14:42:59      点击次数:479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2 引用1001页

网络司法拍卖和传统司法拍卖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一)拍卖主体

传统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是受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是人民法院自主拍卖,自主拍卖使得环节更少、程序更便捷、成本更低廉,为当事人省去了委托拍卖机构的佣金成本,被称为是“零佣金”的拍卖方式,申请执行人能够更大程度地实现债权。网络拍卖创造了摆脱空间和时间束缚的条件,提高了人民法院自主拍卖可行性。本规定重点规范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开展自主拍卖的行为。

(二)拍卖公开程度

传统司法拍卖在固定场所内进行,受场地限制,公开程度低。网络司法拍卖无场所要求,在互联网上进行,拍卖过程全程公开,社会公众可随时“围观”。这里强调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平台是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公开的阶段是从拍卖公告开始到拍卖结束的全过程,而不仅是竞价阶段;公开的目的是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透明拍卖。同时,在网络拍卖具体程序设计中明确规定了如何公开拍卖信息、竞价过程等关键信息,力求让竞买人仅通过公示信息便可以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物的信息,并作出竞买决策。《网拍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辅助工作承担机构应负有公开信息的具体职责,同时还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需要特别提示的内容,确保将公开原则落到实处。

(三)拍卖周期

传统司法拍卖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设置了二到三次拍卖程序。部分竞买主体在拍卖现场先行观望,不出价或出价低。希望流拍降价后以更低价位竞买。因此,动产可能需经两次、不动产可能需经三次拍卖才能成交,往往财产处置周期长,成交价值不高。同时传统司法拍卖的动产拍卖周期是67天,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周期是135天。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信息覆盖范围广、潜在竞买人海量等优势,《网拍规定》通过一系列配套规则促成拍卖尽量一次成交,只有无人出价才再次拍卖。网络司法拍卖的动产拍卖周期缩短为45天,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周期缩短为60天。

(四)竞买人数量

传统司法拍卖理论认为拍卖应不少于两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从拍卖开始直至竞价结束,竞买人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因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公平竞价的可能性已经降到最低,如果一人竞拍的价格高于起拍价被认定无效,一方面有损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价格降低,反而不利于财产变现和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因此,本规定明确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即成交。

(五)相关人员行为禁止

传统司法拍卖禁止拍卖人及工作人员参与竞买。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人员,即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该三类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六)拍卖信息受众范围

传统司法拍卖的拍卖信息通过传统媒介发布,覆盖面小,受众范围小。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信息通过传统媒介和互联网同时发布,覆盖面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随时打开网页,“围观”整个拍卖过程。

(七)报名

传统司法拍卖要向拍卖机构报名,报名有截止日期。网络司法拍卖是在网拍平台上自主报名,自动核验身份,并对竞买人的信息进行保密,竞价结束前可随时报名参拍。

(八)保证金

传统司法拍卖的保证金非一律交纳,要交至拍卖公司,金额不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5%,未规定上限,竞买结束后三日内退还。网络司法拍卖一方面改变过去小额财产不交纳保证金的做法,明确一律交纳保证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保证金金额最低不得低于起拍价的5%;另一方面为防止门槛过高而影响部分潜在竞拍人的参与,确定保证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起拍价的20%。保证金自动冻结,竞买结束后24小时内自动退还,对于悔拍者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客观上也可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九)参拍方式

传统司法拍卖需要参拍人亲赴现场,在拍卖场所进行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在网拍平台上进行,参拍人可以足不出户,使用连接互联网的终端参与拍卖。

(十)保留价

传统司法拍卖的保留价高于起拍价,是保密的,如果最高出价低于保留价即流拍。网络司法拍卖的保留价不保密,保留价等于起拍价,最高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成交。

(十一)竞价方式

传统司法拍卖由拍卖师主持,现场竞价,落槌成交。网络司法拍卖由系统自动运行,电子竞价,竞价时间确定为不少于24小时,24小时可以涵盖各种人群参与竞价的时段,方便潜在竞买人参与,有助于提高拍卖的成功率、溢价率。考虑到不同地区网络通讯情况相差较大,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充分竞价,防止技术或者人为因素干扰出价,拍卖采取最后阶段延时五分钟规则,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方为成交价,网络拍卖的总时长可能因为不断的出价和时间顺延而长于24小时。

(十二)优先购买权人竞价规则

传统司法拍卖现场询价。网络司法拍卖中优先购买权人需要经过法院确认。经确认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竞拍时做出与其他一般竞买人相同的报价,并自动获得竞买优势,若无更高出价,即竞拍成功;在不同顺位的优先购买权人出价相同时,系统会自动对其进行排序,确认拍得人。这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优越性,彻底改变了传统拍卖中对优先购买权人的询价方式。

(十三)费用承担

传统司法拍卖有佣金,根据成交价按比例计算,由买受人承担。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为当事人省去了委托拍卖机构的佣金成本,同时将制作拍卖财产的说明、展示拍品等辅助工作从司法拍卖工作中分离出来,可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来完成,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十四)成交确认书

传统司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在拍卖结束后由拍卖公司制作,不公示。网络司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在竞价结束后由平台自动生成,并公示,接受监督。

相较于传统的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具有诸多优越性。一是市场超地域化,有条件上网的人都可参与网络拍卖市场,均可能成为司法拍卖的买家,打破了传统拍卖中参拍人必须到场的规则;二是拍卖快捷化,计算机程序和网络技术能够自动处理网络拍卖中的信息传递,无须人为操作,加快了交易速度;三是拍卖虚拟化,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司法拍卖,参拍人观察拍品、参与竞拍过程、拍卖支付等,均无须当面进行,而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四是交易成本低廉化,由于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大大降低了参拍人的信息获得成本、参与竞拍成本、拍卖中介服务成本,而拍卖人的信息公开成本、拍卖过程中的场地费等实际成本也同时降低;五是拍卖信息透明化,司法拍卖中的拍品展示、竞拍过程均通过网络向社会做最大范围的公开,参拍人无需通过纸质媒体即可得知完全相同的信息,传统拍卖下参拍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网络拍卖中已迎刃而解。总而言之,网络司法拍卖,特别是人民法院自主进行的网络拍卖,确实体现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广泛参与、成交率溢价率高等明显优势。

《网拍规定》通过将拍卖规则明确化、体系化,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为财产变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通过对网络平台的高要求和市场准入准则,推动网络拍卖市场走向标准化的良性发展轨道;通过信息全程公开、明确各主体权责,斩断利益链条,保证司法廉洁;通过竞拍规则的创新,保证拍卖财产的一次成交率、溢价率、财产变现率,降低悔拍的可能性,全面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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