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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28 14:44:59      点击次数:191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2 引用0967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最基本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随着时代的变迁。科技的进步,生活事实愈加复杂,出现了法律逻辑分类的交叉性,正是这种逻辑交叉性演化出了竞合问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其中的代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同时构成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从而在法律上同时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我们在判断两者是否发生竞合时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两者发生竞合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并且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使其发生了违约行为;

(二)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须由同一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三)侵权行为使对方的合同利益遭受损害;

(四)行为人所为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必须达到相互冲突的程度。针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司法解释中主张权利一方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被主张权利一方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而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拍卖,本质上不同于任意拍卖。在任意拍卖中,拍品所有人与拍卖公司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受协议约束。在司法强制拍卖中,人民法院是拍卖的主体,无需经过拍卖标的所有权人的同意直接根据公权力强制将该财产进行拍卖,被执行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并不成立合同关系。而本条主要规范的责任承担主体不是人民法院,是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该提供者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之间亦不存在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和承担辅助工作时,通过委托方式,由服务提供者和辅助工作者完成。服务提供者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之间的协议关系不明确、不具体。因而,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来自服务提供者行为的侵害时,如果发生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时,由当事人选择其救济方式,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依法进行相应处理。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不宜通过追究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时,由当事人选择其救济方式,其规定根据当事人主张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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